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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侵权责任纠纷-承诺书是否能作为证据.jpg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某某市黄岩区。
    被告:何某杰,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黄岩区。
    被告:何某伟,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某某市黄岩区。
    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何某杰签订模具开发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何某杰为原告制作十副吹塑模具,总价款为175000元,模具款付清后模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何某杰将上述模具交由被告何某伟制作。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4月11日,2019年1月28日、3月12日陆续共计支付了模具款175000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何某杰、何某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造成2018.3.29签订的床铺吹塑模具丢失,现承诺30天内再重开这10副模具”。后两被告至今未重新制作涉案模具。
    【案件焦点】
    承诺书是否能做为证据?
    【案件分析】
    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何某杰签订模具开发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何某杰为原告制作十副吹塑模具,总价款为175000元,模具款付清后模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何某杰将上述模具交由被告何某伟制作。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4月11日,2019年1月28日、3月12日陆续共计支付了模具款175000元。2020年8月28日,被告何某杰、何某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造成2018.3.29签订的床铺吹塑模具丢失,现承诺30天内再重开这10副模具”。后两被告至今未重新制作涉案模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模具开发协议书,承诺书,某某银行付款回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何某杰、何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焕廷提示】
    1、双方发生民事关系一定要签订合同,并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2、违约责任条款必不可少;
    3、维权费用的承担需要约定清楚。
    焕廷法律服务团队为其保驾护航,就是将风险规避在前,避免后期官司影响,让贵公司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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