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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有房产吗? 
  【案情简介】
  许某与刘某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房山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
  2018年7月,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许某合伙协议案件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许某名下的该套房产。2019年6月,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其与许某的共同财产,因许某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承担了连带还款义务,该债务并不是其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产生的,应属于许某的个人债务,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查封的系许某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说法】
  由于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许某和刘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产。
  关于共有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有房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应该及时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人的共有权益。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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