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须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
【案件简介】
小马于2014年4月14日入职北京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建筑师,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4日。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期间,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除按照具体时间免发工资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假务管理制度》第13条第(2)款规定:病假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挂号单,当日看病病例本,病假3日以上包括3日的还应提交医院证明或者医院诊断证明书(明确休假天数和病因)。年度内第一次无法提供以上单据或医院证明的等同事假,年度内第二次无法提供以上单据及有效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018年2月11日,北京某中医院向小马开具处方笺及诊断证明:诊断气血不足,肝郁气滞,月经过多,贫血等,建议小马于2018年1月3日至15日及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休息。小马持上述诊断证明向公司请病休假。
2018年2月13日,公司作出关于不予批准病假的通知,载明:小马提交的请假单请假日期为2月1日至2月13日,由于请假流程及提供的单据不符合公司假务制度的规定,领导不予批准:(1)此病假事由系多次公司不予认可的事由,并不能构成不能到岗的病情;(2)多次开具同一家医院的证明,并且非市级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公司不予认可;如今天不能到岗上班或不能提交以上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小马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载明: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你未遵照公司《假务制度》的规定,提供了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且病因也不属于不能到岗上班的实质性障碍,为此,公司领导不予批假。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唐某以微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郑重向你下发不予批准病假的通知,并多次警告:要求你务必到岗上班。你在明知公司领导未批准病假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强行休假,连续旷工达3日之多。此恶劣行为已构成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将对你处以即时解聘。2018年1月因你主动交接了设计师工作,公司安排了人力资源岗位,你拒绝服从公司的调整,怠工罢工达1个月之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综上,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应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应条款无效。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自主就医及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公司《假务管理制度》第13条规定及公司的陈述,小马的病休假必须由市级以上西医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小马于2018年2月请休病假期间向公司提供的病休证明虽非市级医院出具,但公司所张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明显限制或剥夺了小马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该规定对小马不具有约束力。故公司以小马的病休假证明并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法院判决】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正确,公司属违法解除 根据公司《假务管理制度》第13条规定及公司的陈述,小马的病休假必须由市级以上西医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规定明显限制或剥夺了小马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该规定对小马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公司以小马的病休假证明并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为由,在未及时调查小马就医真实情况时,即不批准其请病假,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