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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途中被超强级风吹断的树砸死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

楚某郑州某餐饮公司员工,从事前台服务工作。

20177月12日郑州遭遇多年不遇的狂风暴雨天气

当天晚18时许,楚某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被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7817日,冯默风母亲陈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对楚某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其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楚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遂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在公司提交与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后,2017924日,人社局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711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楚某在上班途中被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受理后,依复议程序向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公司参加行政复议。

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7121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理由】 

一、楚某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楚某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楚某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楚某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楚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三、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人社局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楚某系在上班途中被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意见】 

首先对楚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711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事实方面。20177月12郑州市遭遇多年不遇的强风暴雨天气,公司于7月11日已将“物业管理处防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2楚某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楚某),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楚某天气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二、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楚某天气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楚某天气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楚某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楚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楚某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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