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
手法分析:本案中不法分子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
风险提示: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合法融资活动。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五是对大众行为不盲从。在公开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就有个别市约90%的家庭参与了非法集资。不少人参与集资的原因是看到他人参与且获得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加入,甚至借钱参与。这是盲目从众的心理,既没有考察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