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张某书写辞职报告并于次日邮寄给某机械制造公司,某机械制造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于2016年7月5日为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并收到一份退工单。同年7月,张某至某内燃机厂应聘,该厂因张某未提供退工单而不予录用。2017年7月18日,张某起诉要求某机械制造公司赔偿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21240元(1770元/月×12个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知道自身权利受损时应主动采取救济措施进行维权。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的行为导致自身损失扩大,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扩大的损失,法律不予支持。本案中,某机械制造公司在2016年7月5日为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月张某即到其他公司应聘被拒,此时,张某已知道离职证明对其再就业的影响,但张某既未联系公司进行沟通,亦未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直到2017年7月才采取仲裁方式维权,张某消极不作为致使其损失扩大,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