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20135月冯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酒店制定了名为四铁律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不管员工有理没理,直接找到政府部门扩大事态的,酒店将直接给予除名。冯某因酒店增加工时但未增加工资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酒店遂以冯某违反四铁律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判决酒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酒店支付赔偿金15000元。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仅依据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程度,还应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的程序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本案中,酒店四铁律的制订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其内容亦有违法治原则,该规章制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冯某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属于依法维权行为,酒店解雇冯某的行为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