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员工。2015年5月19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物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保证书、员工个人行为责任保证书、指纹打卡记录、视频光盘、证人证言等。指纹打卡记录显示王某2015年5月8日、9日、10日均有打卡记录,但是监控视频中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二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旅游景点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地址。经当庭核对王某手机,公司所提交的截图与王某朋友圈记录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干某支付经济赔偿金83758.32元。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系用人管理过程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故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交的证据一般从严把握。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在仲裁、一审中均败诉主要系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过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补强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采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对本案予以改判。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用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处罚决定等,尽可能及时交由劳动者签名确认,并在诉讼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收集一切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以免在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另一方面,也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要违反诚信原则虚构考勤等事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二、彭某是广东省某旅游汽车公司(以下称汽车公司)的旅游大客车司机。汽车公司没有对彭某执行具体的考勤制度,彭某只须按汽车公司的出车调度计划安排完成旅游大客车的出车任务即可。后,彭某与汽车公司就工作安排发生争议,在公司多大连续短信通知,又向彭某确认的通讯地址发出书面《限时回司上班的通知》,彭某仍然没有按照规定回公司上班。汽车公司遂以彭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汽车公司设有工会,但在解除与彭某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彭某则以汽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汽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659.28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预告解除程序。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也会导致解除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如用人单位设立有工会,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作出处罚时,除了收集认定劳动者违反纪律的相应证据,还需注意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正义。而劳动者若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时,亦可以及时向工会提出意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