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是1单元402室的所有权人,陈某居住在1单元502室。2016年9月26日郭某发现家里卫生间房顶漏水,便急忙跑上楼告知陈某并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工作人员在402室检查后认为是502室卫生间漏水,502室卫生间需要维修重新做防水层,但因陈某在外出差,没有立即维修。在此期间,402室的客厅卫生间墙全部被水渗透,墙皮泡起发霉,致使水延续漏往楼下,导致楼下住户纷纷致电物业维修。直到11月份,物业工作人员才进入502室维修,物业工作人员把502室卫生间的地面刨开了,做了新的防水措施,然后做了避水实验之后没有漏水,工作人员就把地面瓷砖恢复了,结果第二天又漏水了。郭某再次找物业维修,物业采取在402室卫生间天花板堵漏水措施,没有真正解决漏水问题。因物业不能提出有效的施工方案,502室住户拒绝物业进入维修。郭某认为漏水主因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而物业在处理过程中有过失,都应对其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损失15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漏水事实及维修过程,可以推定402室卫生间房顶漏水系因502室卫生间下水管漏水所致,陈某对502室房屋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在维修时没有彻底查找漏水原因,没有采取有效维修措施根治漏水,导致损失扩大,二者对因漏水造成的郭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和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郭某750元。
[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楼上业主存在防水问题(也有疏忽大意忘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的),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个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公司因在维修过程中有过错,也应当对维修造成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对于物业范围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应当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业主委托维护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也应积极主动维修和养护,在不是物业范围内的工作时,积极协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