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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SUCCESS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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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要案情: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1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马某某之前开的麻将馆,被告杨某某因赌博输了为了还赌债向李文彦借款10万元,后来原告马某某说他替杨某某给李文彦还了款,2013126日,马某某在山西保德县老家找到了杨某某,让给他打个14万元的借条,杨某某就给打了借条。被告认为该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二、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3126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出具借款单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某某人民币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月利息25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陈述被告杨某某开始是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不给被告借,就由原告给李文彦出具的借条,约定月利率3%,李文彦才借款的,后原告将向李某某借的10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没有给李文彦出具过借条。后原告把借款本金及利息还给了李文彦,2013126日在山西保德县被告老家找到被告杨某某,就让杨某某给原告打下条子,连本带利14万元,又约定了月利率2.5%。被告杨某某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但辩称该借款是用于还赌博债,原告也是明知的,而且打条子的时候存在胁迫,被告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打的条子,关于原告的聚众赌博以及非法催债行为被告已经向公安局报案,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刑事案卷材料。原告认为该借款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是赌债,对胁迫的事实也不认可。经被告申请,本院在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队调取的关于“杨某某举报受到不法侵害案”的材料,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17824日作出了达公(刑)不立字(20174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存在,其中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查明如下:2、杨某某报案所称其欠马某某39万元人民币系赌博账,但杨某某本人未能提供赌博欠账在场证人。3、杨某某报案称马某某父子到其父母家敲诈勒索其父母,经侦查人员向其母亲询问核实未有敲诈勒索行为。……原告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恰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杨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二林给原告马振荣出具了借款14万元的借款单,原告陈述,该借款是原告替被告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并偿还了该本金及利息后,向被告索要本息,被告出具的。被告杨二林对借款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辩称是因胁迫出具的,因被告未提供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该借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赌债,且公安机关侦查也未证实系赌债,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只是待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处理,现达拉特旗公安局对被告的报案作为了不予立案通知,可以认定本案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马振荣借款本金14万元。

三、焕廷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收到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收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借款是偿还赌债,并且借款中存在胁迫行为为由,故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但被告未能提供借款不合法相关的证据,且公安对被告的报案作为了不予立案通知,可以认定本案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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