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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3152145分,被告贺某驾驶豫A2G1*F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北路交叉口时与原告郝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郑州市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东路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郝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黄河中心医院,诊断意见:1、头部外伤;2、颈部外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贺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并出具郑公交认字[2017]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贺某驾车逃逸;郝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月6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医疗费1433元。

二、被告贺某支付原告郝某修车费275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律师律师评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及其实施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郝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人身权受到侵犯,故有权利依法要求被告贺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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