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1.jpg

 杨某与贾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贾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7月29日在安徽省颖上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女方净身出户。四、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无债务。五、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009年3月1日,原告以其个人名义与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揭购买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室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49.96平方米,房屋宗价款186964元;首付款37964元于2009年3月1日付清,余款149000元办理商业贷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了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庭审中,被告也认可知道购房的事实,并认可其在贷款抵押合同中签了字。2010年6月底,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同年9月左右,原告对房屋进行了简易装潢。2010年11月22日,原告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取得阳光汇景花园**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2011年9月后,原告与被告到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至双方离婚时止。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予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离婚协议第三条中“女方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理解就是离婚时一方放弃家中现有财产,将家中现有财产留给另一方,仅自己一人离开。而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是指不拿走案涉房屋中的物品。该理解显然不符合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的“净身出户”本身含义,是对净身出户的曲意理解。离婚协议第二条已明确写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女方净身出户。”,该条对夫妻共财产的分割已作了明确的约定,且签订协议时被告知道双方购买阳光汇景花园**室的房屋的事实,其也应当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含义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室的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杨某负责偿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