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1.jpg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某、王某、闵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1312月以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武汉市汉阳区某村进行某村“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某某嘉苑还建房建设。201412月,被告人王某、黄某通过时任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在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某某嘉苑12号楼的临时电表和电缆线安装工程,并由被告人黄某具体组织施工。为结算工程款,在陈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王某又与被告人闵某商议,借用被告人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某公司也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随意雇佣无《电工进网许可证》的安装人员,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和解决。201571123时许,某某嘉苑1号楼2单元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郑某、陈某、贾某等7人死亡,吴某礼、李某娟等12人因吸入有毒烟气受伤。经法医学检验,被害人郑某、陈某、贾某等7人均因CO中毒而死亡。201589日,被告人黄某、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次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均已获得全部经济赔偿。

律师观点:

被告人黄某、王某、闵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单位及个人均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背操作规范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赔偿,可对被告人黄某、王某、闵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被害人家属也已获得全部赔偿,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被害人已经得到全部赔偿,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