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军系宇盛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田某军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曾某峰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田某军到江阴市青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田某军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2013年11月23日,江阴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宇盛公司不服,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阴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宇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田某军系宇盛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
田某军与第三方曾某峰无个人恩怨,曾某峰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田某军摔倒受伤,故田某军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实务分析】
本案中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那么,什么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清洗等。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