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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高女士(原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二

案号:2017)豫0105民初14551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张莎莎 

案情简介:

20161012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金水路政一街口与杜某驾驶的北京牌轿车发生碰撞后,导致王某驾驶的轿车又与杜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损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3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逃逸事故现场。王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原告高某,后高某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因张某未按信号灯行驶和驾车逃逸造成,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张某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首先应当在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被告张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现场,根据被告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其余损失由被告张某赔偿。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清障、停车费、拆检费、评估费等损失89095元;

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保险公司、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033元,原告负担2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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