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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车撞了之后,你知道应该怎么做?

委托人:朱先生(原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4374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刘甜甜

案情简介:

20173101420分许,被告郭先生驾驶豫A5##M8号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朱先生驾驶阿米尼二轮电动车沿航海路时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原告朱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郭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朱先生不承担责任。2、豫A5##M8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郭先生,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3.2017310日,原告朱先生被送至郑州市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头外伤;2、左下肢外伤。2017313日,原告又转至郑州市骨科医院继续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头外伤;2、左髋臼粉碎性骨折。201754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口服药物治疗,避免下地,患肢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一年后取出内固定,中医调护。4.原告朱先生是客运段职工,于198191日参加工作至今。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过费用,因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引发争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系因被告郭先生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所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郭先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先生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34281.8元;

二、驳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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