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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李女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管劳人仲案字(2017079

受理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贾方圆

案情简介:

2017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XXX酒店工作,职务是前台。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尽责,进入单位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7521日,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被辞退后,失去生活来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经济补偿,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无奈,只好向管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取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自20172月至201752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经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酒店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XX元;

二、被申请人XXX酒店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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