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何能够维权?
委托人:耿女士(原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2530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孔德旗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3日15时26分许,被告许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轿车(该车辆登记在孔某名下,并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投有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沿紫荆山路南100米路西公交站牌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采用口服药物、吊水等方式进行治疗,至2016年10月29日,经多日治疗无效后被送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足外伤后皮肤坏死伴感染,共住院37天。
2016年10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出具郑公交认字[2016]第103360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许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耿女士无责任。原被告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征得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机动车司机由于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因此保险公司参加调解,另外,由于电动车司机为原告好友,同时参加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之前赔偿原告耿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合计30000元;
二、被告郭某于2017年5月11日之前赔偿原告耿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500元;
三、被告许先生与2017年4月12日前赔偿原告耿女士350元(已即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