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与某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5日,李某到某人民医院检查,该医院以“宫内孕33周,先兆早产,羊水过少,胎儿双肾体积过小”要求李某在该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后,医院要求住院进行围保、待产。李某告诉该院,自己一直在某中心医院进行围保,而该院明确告知李某在该院住院完全可以保住胎儿。李某听取医院的建议之后当日住院进行治疗。李某住院后发现该院的主治医师工作上极度不负责任,在明知李某可能早产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李某进行检查护理。2014年9月11日上午,李某腹部不舒服,出现阵痛并伴随出血,其丈夫张某及时告知该医院医生,但该医生拖延许久才对李某进行检查,并告知情况正常,后置之不理。之后李某告知丈夫张某仍然不适,遂丈夫多次告知该医师,其数小时后勉强为李某又做了一次检查,随即发现了事态的严重性,要求立即手术,并请新生儿科到场抢救,新生女婴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李某、张某认为,被告某人民医院作为一个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的病情应严格把握,尽职尽责,单被告却严重不负责任,延误诊断治疗时间,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原告向法院诉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某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2014年9月10日出现的胎盘早剥和女婴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评定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
判决结果:
1、被告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张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757.04元。
2、案件受理费1963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1556元,由被告某人民医院负担8077元。
本案分析: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延误诊治行为,如存在,该延误治疗行为与胎盘剥离及女婴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行举证,遂原告申请鉴定。
最终,经鉴定,该因果关系评定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
在此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在众多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十分沉重的,被告作为强大的医疗机构,一般很难证明确实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此案虽然历经周折,但是最终还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