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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遇黑心老板,如何讨要工资?

委托人:冯某某(原告)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案号:(2017)豫0104民初2283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张莎莎

案情简介:

经过亲戚介绍,2013年开始,原告到被告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水电、墙裂缝等后勤维修工作,约定工资是按照天计算的,一天是150元。工资在农忙或者春节前进行结算,被告有钱的话,就将工资直接给原告,若没有钱,被告就给原告打张欠条。每个月给300元、600元、900元不等的生活费。被告每次发放工资,一般是公司会计董某通过某银行转账给原告,有时候也会给一些现金。201410月份到20157月份的工资结算单上显示,被告尚欠原告35350元。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老板吴某总是推脱,无奈,原告将某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35350元,有《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工资3535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吴某支付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由于被告吴某由被告某公司委派到某项目,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及人员分配,且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上加盖有被告某公司的公章,因此,被告吴某在《工资表》上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其代表被告某公司与原告进行了工资结算,原告要求的工资仍应由被告某公司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某辩称,2017316日被告某公司将对原告的债务转让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但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工资3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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