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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交通事故,你可知如何维权?

委托人:郝某某(原告)

案由:交通事故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张莎莎

案情简介:

20173152145分,被告贺某驾驶某某2G1*F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交叉口时与原告郝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市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郝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某医院,诊断意见:1、头部外伤;2、颈部外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贺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处理并出具某公交认字[2017]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贺某驾车逃逸;郝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月6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医疗费1433元。

二、被告贺某支付原告郝某修车费275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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