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暴涨,卖方据不卖房如何处理?
委托人:李先生(原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2611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孔德旗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日,李先生通过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XX房地产公司)与田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以1650000元的价格购买田女士位于XX区XX路16号院1号楼14层东户的房屋。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支付田女士50000元作为定金。2016年10月17日,李先生根据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田女士支付400000元购房款。2017年11月份,李先生从XX房地产公司处得知,田女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网查询后证实了此消息。得知此消息后,李先生当即与田女士取得联系,希望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17年1月5日,田女士向李先生退还220000元,但剩余部分迟迟没有归还。经私自协商多次无效后,李先生最终以田女士为被告、以XX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田女士、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先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和部分购房款。被告田女士因自身纠纷,导致系争房屋被司法拍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田女士、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田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购房款130000元。
三、被告田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