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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借钱不还,如 何处理? 

委托人:曹女士(原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6)豫0104民初5702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刘旸

办案律师:梁静飞、刘旸

案情简介:

20141013日至20141210日,王女士、穆先生向曹女士借款170000元,曹女士通过其未婚夫向某向王女士账户转账共计170000元,转账时间为20141023日,转账5万元;20141110日,转账5万元;20141124日,转账4万元;20141210日,转账3万元。2015625日,王女士、穆先生向原告曹女士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曹女士借给(借款人)王女士人民币(大写)拾柒万圆整,即¥170000元,所有现金已经收到。借款期限自2015625日起至2016625日止,共12个月。于2016625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即¥8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人为王女士,穆先生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曹女士多次催要,王女士拒不归还,担保人穆先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曹女士遂委托我所梁静飞、刘旸律师以王女士、穆先生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曹女士向被告王女士出借170000元后,被告王女士向原告曹女士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女士收到原告170000元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曹女士请求被告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穆先生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曹女士要求被告穆先生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女士、穆先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女士归还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女士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7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穆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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