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品牌栏目Insights

法制聚焦 | 劫财害命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1-20 阅读数:

 劫财害命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今日(2016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印发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抢劫致人死亡、未成年人抢劫、抢劫信用卡、多次抢劫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通过整理,介绍一下此意见的主要要点。

    一、劫财害命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3种情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一,抢劫致3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第二,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第三,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未成年从犯初次抢劫可免刑

    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四、抢劫信用卡消费多少算多少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五、“入户抢劫”的认定

   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1、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3、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5、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六、“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