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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楼道杂物起火,邻居烧伤…物业和堆放人共赔633万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1-12-01 阅读数:
    楼道摆放杂物
    不仅不好走路
    还留下了消防隐患
    等到隐患成为事故
    那说什么都晚了
    王先生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
    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小瑞烧伤30%浅Ⅱ°5%深Ⅱ°15%Ⅲ°6%Ⅳ°4%全身多处,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公司共赔偿受害人633万元。其中,杂物堆放人赔偿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捡拾废弃物无可厚非
    但不应该侵占公共空间存放
    一旦引发火灾
    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计数
    更会危及自己和邻居生命
    在楼道内堆放杂物
    不仅害人害己
    更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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