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能“飙车”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有一点经常会被一些司机忽略
——开车起步前留心观察
上海的一位父亲就因为一个疏忽,受到“血的教训”!驾车时不慎轧死自己两岁的儿子,令人惊诧的是——这个父亲还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父亲驾车意外轧死儿子
夫妻二人状告保险公司索赔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准备驾驶车辆外出办事。没想到,车辆起步的时候,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
吴先生并没有留意到这一情况,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最终,经抢救无效,小吴死亡。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这下,
保险公司不答应了!
明明是驾驶员的责任
凭啥让我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共计1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这一案例一经公布
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争议
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很多网友表示
担心有人借此案例恶意骗保
也有人表示
支持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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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驾车撞死亲人的悲剧还真不少
案例1:梅州一父亲倒车撞死2岁女儿保险公司被判赔18万
梅州一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2岁的女儿撞死,悲痛过后,这位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张先生、晓莉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约定对家属免责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赔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货车造成晓莉死亡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若保险公司因晓莉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利益。
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还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共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泰州新手女司机开车撞死亲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已过半百的女儿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出了意外将老妈撞倒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老爸放弃女儿民事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阿梅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
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阿梅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梅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
法院判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阿梅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
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当事人获得了经济赔偿
但是心灵的创伤却无法弥补
法官提示
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驶、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提醒: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