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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承担债务吗?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9-20 阅读数:

    原告牛某甲诉被告张某、张某甲追偿权纠纷案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子女清偿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应以继承其遗产为前提,并且清偿债务的范围也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子女放弃继承的,对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牛某甲向利津县人民法院诉称:1.请求张某、张某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牛某甲垫付款11200元;2.诉讼费由张某、张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张某甲系张某乙之女。张某乙去世前从医,牛某甲因病与其认识。2018年1月2日,张某乙因经营需要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牛某甲系该借款担保人,借款形成后,张某乙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因张某乙无力偿还,牛某甲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该借款。2021年4月份,张某乙因煤气中毒去世。借款之前张某乙与葛某某离婚,张某甲随葛某某生活。张某乙去世后遗留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商业街的商品房一处,价值20万元。
    张某未作答辩。
    张某甲辩称:葛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偿还情况均不清楚,葛某某与张某乙已于2017年离婚。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日,张某乙向牛某乙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张某乙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2日。张某乙作为借款人,牛某甲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摁手印。2019年6月7日,牛某乙向牛某甲出具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牛某甲代张某乙偿还的借款11200元。
    另查明,张某系张某乙的养女。张某乙与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某甲,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经利津县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二号商贸园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归张某乙所有。张某乙于2021年4月份去世,遗产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二号商贸园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张某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张某甲。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交书面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乙遗产的继承权。

    裁判结果

    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乙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牛某甲垫付款11200元;
    二、张某对本案垫付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案例解读

    在法律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债务不会随着债务人的去世而直接消灭,债务人如果有遗产,在遗产范围内的价值应当用来清偿债务。子女是否需要偿还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完全取决于遗产继承与否,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若子女放弃继承的,则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子女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全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这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法律对此并不设限。
    本案中,张某乙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牛某甲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张某乙偿还借款后取得对张某乙追偿的权利。张某乙去世后,该债务不会随着张某乙的去世而直接消灭,牛某甲依法有权向张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张某甲主张权利。
    法定继承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因张某已向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对张某乙遗产的继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对张某乙的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张某甲未放弃对张某乙遗产的继承,依法应在其继承张某乙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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