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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租了小区的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吗?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9-07 阅读数:
    买了电动汽车
    安装充电桩却成了难题
    租赁车位不可安装?
    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安装?
    理想中的节能减排,
    却面临现实中的续能难题。

    在充电桩安装中,物业公司应扮演怎样的角色?且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朱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驾驶新能源汽车,故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朱某的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公司以朱某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
    经数次沟通无果,朱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要求做好物业服务配合工作。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以朱某所租车位为小区共有车位,要求朱某将其请求报小区自治组织同意作为盖章的条件之一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对朱某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支持的。现朱某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至于朱某承租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作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责任人,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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