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甚至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类似情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此案例足以引起这些“任性”的物业公司警诫。 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所应遵循的司法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找借口拖延、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甚至以“内部规定”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希望负有协助、配合法院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从本案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执行公务优先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19年5月8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名执行人员赴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遭到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无法进行。梁溪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由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物业公司太“任性”,妨碍法院执行调查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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