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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 | 张扣扣被认定精神障碍,二审或将死磕精神病!(附专家审查意见全文)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4-03 阅读数:

 

陕西汉中的张扣扣案,由于“为母报仇”的情节,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一审后,那份动之以情的辩护词也广为传播——但煽情的辩护并没有打动理性的法官,所以在二审来临之际,大家也就更加的关注张扣扣命运的走向。

今天早上8点,殷清利律师在微博上公布了此案的最新进展,他表示目前张扣扣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庭前会议已经召开,4月11日二审开庭审理。他与邓学平律师经过仔细商谈,决定尽最大可能让合议庭启动精神障碍鉴定程序,只有这样方能有区别于一审的辩护效果。

经过多方努力、委托,联系了国内法医精神病学的权威专家袁尚贤团队,最终作出了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结论是张扣扣在作案时处于应激相关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但目前,陕西高院、出庭检察员均不同意委托鉴定,认为张扣扣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本文的专家审查意见仅代表三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具体张扣扣作案的精神障碍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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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慧科鉴中心

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正慧科鉴中心【2019】咨字第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事项:对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

受理日期:2019年2月24日

送审材料(略)

审查日期: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8日

被审查人:张扣扣(基本情况略)                     

二、案件摘要

 

(略)

 

三、送审材料摘要

(略)

四、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估

张扣扣(曾用名张小波),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未婚,同胞二人,排行老二,母孕及分娩情况无特殊,幼年发育生长与正常同龄儿童无异。适龄上学,受过初中教育。2001年应征人伍,2003 年退伍回家后一直在外打工。“平时张扣扣喜欢呆在家里,性格比较内向,偶尔在村上碰见张扣扣就是打个招呼,我见到的张扣拍说话都跟正常人一样”。“按张扣扣这个年龄来看,但早都该结婚了,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结婚”。无特殊专长,天烟酒嗜好。无严重感染、中毒及心、肝、肺、肾疾病史,无颅脑外伤史。否认二系三代有精神异常史,自知力不全。

 

据送审材料讯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张扣扣具有以下人格特征:

1、对挫折与拒绝过份敏感。

如“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 岁,我就想拿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妈报仇,我还大声说: “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拒绝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我只想以自己的方式解决”。

2、容易长久地记仇,即不肯原谅侮辱、伤害或轻视。

如“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想着一定要把这家人杀光,我这二十二年中一直在寻找机会,但王三娃很少回家”“我现在都35 岁了,为了报仇,为了没有后顾之忧,到现在我也没娶媳妇,就是为了这次报仇”“这22 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积越深,我就想把王某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七八天前我儿子又问我,我妻子被王某新家杀害的事,他说他们当年把我妈杀了,人也没有抵命,也没给钱,我想整他们。我听后就劝他,当天我们因为这个事情还大吵一架,从那天起他也不太理我”。

 

3、与现实不相称的好斗及顽固地维护个人的权利。

如“从那之后、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我只想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王三娃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因为当时王三娃的年龄应该是年满18 周岁的,但是我认为当时王校军从中作了手脚,通过层层关系将王三娃的年龄改小到18周岁,致使法院轻判”“在过去的22 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

以上人格特征均为张扣扣在儿童期(13 岁肘)其母亲被害开始,持续至案发前时间延续22 年,其行为表现与个人及社会不相适应,给自己带来了相当大的痛苦,随着进入青春期及延续至成年 (35 岁时), 其人格特征不符合大多数人即正常人的行为模式。

以上人格特征和病程均符合ICD一10 (国际)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F60.0 偏执性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1、现代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说明心理因素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致病因素之一;

 

2、在精神医学中,有一类精神疾病是由于心理因素所致,如急性反应性精神病 (亦称急性应激状态)、慢性抑或持久性反应性精神病即为强烈而急剧的抑或强烈而持久的心理刺激因素所致;

3、精神医学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除生物、社会因素外,婴幼儿期,儿童期直至18 岁前,母爱的被剥夺,夫妻离异,家庭关系不和或重大生活事件,诸如张扣扣在儿童期(13 岁时) 其母被杀害,均会对人格的结构和发展产生持久的影响,据此可认为是上述张扣扣被诊断为偏执性人格障碍的心理因素,具有因果关系,但在我国目前尚无此类精神损伤的量化和法医学鉴定标准,见专署《法医精神损伤学》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4、偏执性人格障碍有别于偏执性人格,前者属于精神障碍,后者为正常人。 偏执性人格障碍智能无障碍,一般社会功能完整。

司法鉴定的实践表明,由于偏执性人格障碍具有情绪不稳定,灵活性差,易激动,遇到困难或挫折,易于产生急性应激状态,属于应激相关障碍分类。张扣扣在童年期目睹了母亲被打,母亲在其怀里咽气,法医当众解剖母亲的尸体,这对于13 岁的孩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应激,以后张扣扣曾经说这三个情景经常在他的脑海中浮现 (闪回),而且在成人后对报仇的信念非常坚定,甚至放弃了正常人的生活如娶妻生子,甚至对其父亲的劝导全然听不进去。这种重大的生活事件对成人都具体有强烈的忡击,更何况13 岁的孩子。另外在其人格塑造的重要时期,使其人格不能获得成长,逐渐出现障碍。此外张拍拍认为杀死母亲的凶手判刑较轻,且没有获得与事件相匹配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使这个应激变得持久,因此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本案讯问笔录作案时张扣扣陈述: “我看见王家两兄弟和他们亲戚共8、9个人去上坟,王校军和王三娃走在前面,我看见他们人多,再加上我从来没有杀过人,心里害怕,就没有动手;” 此时在张扣扣脑海中顿时显现了具有诊断意义的精神病性症状“闪回”:“我当时很犹豫,但是想到我妈死在我怀里时的情境“张扣扣便出现了短暂的精神障碍即急性反应性精神障碍:“我就下了杀人的决心”“我当时杀红眼了“,从而导致了张扣扣在急性应激状态下实施了本案的杀人的全过程。

5、综上所述,张扣扣患有偏执惟人格障碍,作案时张扣扣处于短暂性精神障碍即急性应激状态下,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为限制刑事能力。

五、审查意见

1、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1CD-10,张扣扣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

2、张扣扣在儿童期(13岁)时经历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杀害与其所具有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因果关系。

3、张扣扣在作案时处于应激相关障碍(CCMD-3)即急性应激状态,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书证审查人:

                                     袁尚贤 教授 主任医师

                                     王晓慧 主任医师

                                     范秀花 主任法医师

                                     北京正意科鉴咨询服务中心

                                   2019年3月18日

附意见书首尾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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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心理问题曾在辩护中多次提及

 

在这次的辩护中,张扣扣的精神、心理问题其实曾被多次提及。

在一审辩护词中,就曾以大片的篇幅描述张扣扣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然而,一审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的精神鉴定,在二审想要通过,必定面临更大的困难。各位读者,你们又是否觉得,死磕精神病是最好的选择?欢迎转发评论。

附案件经过:

 

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于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提起公诉。12月25日,该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庭前会议。

 

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2019年3月22日,陕西汉中“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中院开启二审庭前会议,张扣扣辩护律师邓学平表示,“案件预计将于4月8日到12日间二审开庭”。

 

张扣扣之母案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并由王正军父亲王自新赔付汪秀萍丈夫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法院判决后,王正军及张福如也均未提起上诉。

 

提起申诉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

 

驳回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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