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出现了一篇热文 《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一时间大家都在热传 ▼ 文章称 这名女子虽然是独生子女 却无法100%继承已经故去父母的房子 真是如此吗 辟谣!!! 文章中说的 是两年前就被广泛讨论的特殊案例 分析依据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规 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特殊案例: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都过世后,小丽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 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但这跟“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完全不是一回事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同为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所以说 父母去世 房子不一定属于独生子女 那么 如果父母想要把房产全部留给子女 该怎么做 其实 父母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 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 父母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 将房产赠予给儿女
其实立一份遗嘱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烦 过去很多老年人的传统观念认为 立遗嘱是“触霉头” 但随着观念转变和突发情况多变 在立遗嘱者中 已经出现了很多年轻人的身影 ◆自认为职业风险比较高的人 ◆财产较多的人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比如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为遗嘱必须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订立 有的老人忌讳谈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已不能立遗嘱了。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 为了不造成麻烦 早点做个公证或是立好遗嘱 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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