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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关注 |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工伤如何认定?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6-12-22 阅读数:

上下班工伤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教师,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学校。某日下班途中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后,被告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张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判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张某返校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今年年初发布,其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作了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作出工伤认定后,其中有一个停工留薪期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赔偿: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条连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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