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品牌栏目Insights

疫情期间长期不能上班 工资该怎么发?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2-03 阅读数:

截至2月2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7205例(北京市核减3例,江西省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2296例,累计死亡病例36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75例,共有疑似病例21558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33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5例,澳门特别行政区8例,台湾地区10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89583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0055人,共有152700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那么对于在疫情期间的工资问题也是每个职工关心的问题,很多人想了解“如果因为疫情的原因,长期不上班,工资还会发吗?或者公司会因为疫情期间上班时间减少就会减少工资吗?”对于以上问题看法律怎么规定的,下面郑州劳动工伤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可以以减少工作为由,降低员工薪酬吗?
  首先明确一点,降薪是典型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若是企业不经协商单方向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
  但是,在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应当稳定就业,不可轻易裁员。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是要充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若是企业出现减产乃至停产的,在停工的第一个月时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但若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适用各省市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但在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地发放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被隔离和患病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全国统一标准外,其他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