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时,礼金才会退还。在实务中,如果夫妻生活时间短,法院也会部分支持退还。需要的证据有支付礼金证明、起诉状、家庭困难等证据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可以退回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也可以退回彩礼,如果再分钱给父母,但是导致给富人生活困难,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在法院起诉要回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