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