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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也能冻结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12-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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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部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金融账户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里面的资金进行依法执行。法院可以向支付宝公司、腾讯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裁定书》,并且进一步采取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

 

 

一、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功能越来越强大

 

随着移动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功能非常强大便捷。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几乎所有商家都贴着支付宝或者微信的二维码。包括单位食堂、旅店、小餐馆、地摊儿都是。我们出门几乎可以不用带现金了。所以我们现在不再痛苦地在银行的自动提款机那里排队取现金或者转款了。

 

但是有人因为各种原因输了官司,成了法律上的“被执行人”。如果不积极履行,就成了俗称的“老赖”。有的“老赖”便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转到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中,试图以此躲过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但是,大圣要说,这样的方式无疑类似“掩耳盗铃”。

 

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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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来看一个更早的“老赖”支付宝账户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支付宝公司和腾讯公司都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支付宝及微信钱包等虚拟资产无疑可以和现金一样进行使用。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的保管单位,它们和传统银行一样,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院会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它们必须都予以配合法院的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执行行为。

 

2、如果支付宝或者微信的运营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全国法院系统已经建成和银行系统联网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了全国银行账户的网络查询、冻结、甚至划扣。执行法官在办公室里操作电脑,点点鼠标,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就一目了然。一些被执行人“老赖”将自己大笔银行资金转到支付宝账户或者微信钱包等网络虚拟账户中,意图逃避法院执行。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支付宝、微信里的资金,法院依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冻结、划扣。“老赖”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绝对不是逃避强制执行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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