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方不出庭应诉、不作辩解,债主手上持有借条,一审却输了官司。债主不服,提起上诉。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起诉索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女子劳纱在柳州经商。庄重俨与劳纱是老乡,两人都是一家商会的会员,平时互有资金往来。 2012年1月19日,庄重俨以借款人的身份,出具一份借条交给劳纱收执。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劳纱50万元,月息3%,每月20日打给。” 劳纱称,庄重俨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9日,之后再没付过利息,也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为此,劳纱将庄重俨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庄重俨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27万元(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每月按2%利息计算,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劳纱向法院提供借条作为证据。此时,庄重俨仿佛“人间蒸发”,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劳纱本以为这官司自己是铁板钉钉赢定了,孰料事情的发展出乎她的意料。 手上有借条一审却败诉 经审理,柳南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借贷双方不仅需要有借款的合意,还需将借款实际交付后借款合同才能成立。本案借款金额为50万元,属于较大金额借款,劳纱仅提交借条原件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劳纱提交的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的字样。尽管“借到”从文义上不仅可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形成合意,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从出借人处得到款项,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但劳纱仅持有载明“今借到”字样借条作为唯一证据欲证明存在大额借款,容易使人对借款本身产生合理怀疑。 法院指出,劳纱应就如何交付借款继续举证。现劳纱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佐证大额款项的交付,法院通过其他手段也无法查明借贷事实究竟是否发生。根据日常经验,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往往都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的,出借人或从银行提取款项,或通过其他形式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或存入银行,或用于其他用途。如果当事双方仅有借条这个唯一的证据,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及经过,与一般生活经验不吻合,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而这个怀疑并非借条本身所能解释清楚的。在双方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难以确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借贷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 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劳纱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柳州市中院指出,劳纱和庄重俨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劳纱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4年7月20日起继续计付。 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庄重俨偿还劳纱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0日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