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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狗砸人案,这道“法考”难题不仅是真事,还第三次开庭了,法官也头疼啊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11-26 阅读数: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在9月的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中,有一道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吐)论(槽)👇

 

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此题一出,大家纷纷震惊于出题老师的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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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很多时候,考题也可能来源于生活……

 

不是因为出题老师脑洞大,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往往就是这么复杂。

 

2018年4月15日14时,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女子张萍被砸中,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

 

令人意外的是,事件发生后,附近的街坊均表示不知道狗主人是谁,无奈之下,张萍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争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谁该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担责任吗?

2018年8月28日上午,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前,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

 

在狗主“缺位”的情况下,张萍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此一来,站在被告席上的主体超过10个,但张萍也别无选择。

 

大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的,而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据介绍,根据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须直通楼下,因此厂房所有的大门和楼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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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二楼由一家电子厂承租,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大狗正是从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上坠落的。

 

张萍方面认为,房东也是天台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但是房东并不认同,并认为承租方才是物业的使用者。

 

电子厂不认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体,他们并没有将天台封闭起来种植花卉和瓜果,也没有商业目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与高空坠狗的事实没有关联。“如果在楼顶种植蔬菜就算天台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员工可以上天台来看风景,甚至放一把扫帚在天台,他们算不算使用主体呢?”

 

其他承租方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坠狗事发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远,而谁在使用事发的天台,是很明显的事情。他们认为,张萍追责的对象不应该扩大化。“你A座发生了坠物,难道要C座负责吗?”他们如此表示。

 

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房东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坠下来,应该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它应该继续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监控显示,这只狗并非上楼又回到天台,而是朝着另一个方向走了,这证明了这只狗并不属于厂房。

 

是否有人恶意抛狗?

天台上,坠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护栏。张萍方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无法跨越这么高的护栏,不排除有人有抛狗行为,因为人的情绪有难以控制的一面。

 

房东方面认为,监控视频只是拍摄到狗落下的瞬间,但是狗有可能已经行走到栏杆边缘,也有可能跃上护栏,这具有多种可能性。“难道一只狗爬到树上,跌落下来砸伤人,难道这棵树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担责任吗?”

 

“狗”是否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之“物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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