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欠货款该怎么办?
委托人:郑州某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91民初14953号
受理法院: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主办律师:梁静飞
办案律师:梁静飞 刘甜甜
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胡某供应固化剂,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目前仍欠原告货款共计32620元,其中所欠货款经原告员工姚某催要确认,被告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胡某应当支付原告货款。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某某公司支付货款32620元及利息(以326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