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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10-18 阅读数:

  委托人:马先生(原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5249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刘旸

办案律师:刘旸  贾方圆

案情简介:

20174122030分许,被告郭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沿郑州市鼎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鼎盛街与文兴路交叉口处时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马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原告马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6天。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万多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86.96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马某负担109元,被告郭某负担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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