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品牌栏目Insights

郑州已限购,你又要离婚了吗?假离婚需谨慎,小心人财两空!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0-12 阅读数:

 

10月8日,在郑州此次限购政策所涉及的范围,不少人有说有笑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离婚,在复印材料时一度出现排队场景,首个工作日郑州离婚201对,当事人无奈坦言如果不是为买房,谁愿意来离婚?假离婚就真的保险吗?今天就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假离婚的风险!

首先,没有假离婚!

因为在法律面前,根本就没有“假”离婚一说,离了,就是真离。“假离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通俗说法,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可以将“假离婚”概括为: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而协议离婚,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在目的达到后,双方再行复婚。

只是,这婚一旦离了,想复婚可没那么容易了,好多“假戏真做”后人财两空而闹上法庭。

案例一

张军和王慧是1997年结婚的,孩子今年13岁了。张军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在2015年年底,张军准备将婚前的房产卖掉房屋总价350万,由于不是家庭唯一住房,需要交纳房屋总价1%的个人所得税。张军为了节省3.5万元个人所得税,与王慧商量“假离婚”,等房子过户完成后再复婚。3.5万,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了,为了省钱,王慧同意离婚。于是,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拟出售的房产归张军所有,剩余两套归王慧所有,小孩归王慧抚养,张军每年支付3万元抚养费和3万元教育费至小孩18岁止。

在房子出售完成后,张军提出复婚,谁料,王慧找各种理由拒绝复婚,无奈之下,张军将王慧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军的诉讼请求。为了省3.5万元,张军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

像张军这样为了房子而假离婚的,在“假离婚”原因排行榜中,占了前三甲。

 

案例二

赵林和任翠是2006年结婚的,婚前每人都有一套房。2013年,夫妻俩准备再买一套房投资,但由于当时南京限购,夫妻俩商量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现有房产过户至赵林名下,然后再以任翠名义购房,购房完成后双方再复婚。 

按照商定的内容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备案,不过,任翠还算是个有心人,在离婚登记前,她有点不放心,就与赵某军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只是为了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定在新房购买登记完成后复婚。 

果然,担心什么来什么。离婚后,赵林就找各种理由不再购买新房,任翠提出复婚,他也不再同意。无奈,任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为了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便达到非法目的,该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补充协议也就不能推翻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存在违法情况,是合法有效的,据此,驳回任翠的诉求。

 

揭穿“假离婚”的动机

11、为规避“限购令”而“假离婚”

 

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家庭,想购买超出限额的房产,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一个家庭变为两个家庭,可购买的房屋数量增加了一倍,从而实现购房的目的。 

22、为降低房产交易税费缴纳比例而“假离婚”

 

为了避免在出售房屋时缴纳较高的交易税费,出售方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待出售房屋过户至其中拟出售一方名下,其余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从而达到唯一住房的免税要求。 

33、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而“假离婚”

 

一些为了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拆迁安置户,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原来的一户变为两户,从而达到获得更多拆迁利益的目的。 

44、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

 

夫妻一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外面欠下了大量债务,为了避免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非债务人一方,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焕廷律师提醒“假离婚”虽省钱但面临三大风险

风险一:假戏真做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等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后,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可单方解除或违约。

“假离婚”之所以假,就是因为双方在离婚前商定在特定目的达到后复婚。在特定目的达到后,如果一方想复婚,但另一方不想复婚,根据《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双方结婚,因此复婚也就不再可能实现。

风险二:净身出户

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就目前查阅到的案例来看,极少数裁判观点认为,以规避房地产政策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复婚不成的情况下,想复婚的一方觉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自己不利,想通过诉讼的途径撤销离婚协议或者确定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其不能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很难撤销离婚协议或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风险三:丢了孩子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焕廷律师提醒大家:

离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尤其要慎重。在此提醒大家,有的人为了规避国家的政策、法规,实现特定的目的,把离婚当作一种捷径,殊不知,一旦离婚,想回到从前,那是难上加难,弄不好,还会人财两空。因此,“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