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10日讯 记者刘子阳 实习生李豪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今日公布。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为了学车过程中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见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意见规定,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将会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