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因此走上信访道路。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各地政法机关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但由于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也将建立这项制度列为司改的一项任务。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根据该意见,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说,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