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找法律”“讨说法”已深入人心。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群众诉累,又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视律师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
发挥好独立第三方作用
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诉闹访,也有的当事人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之所以发生信访甚至久访不息,说明当事人对原处理不服或不信任有关机关、有关人员。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要将信访当事人引入“信法”渠道。在此过程中,正确界定和确保律师的独立地位非常重要。
顾永忠说:“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与涉法涉诉信访专业对口,较一般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司法人员有专业优势。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与政府、司法机关没有“亲属”关系,身份独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2011年,吉林省吉林市成立国内首家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作用,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介绍说,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法律咨询1600余件、5300余人次,息访人数达2800余人。一些困扰政法机关多年的涉法涉诉信访“骨头案”“钉子案”得以有效化解。
修保认为,接待信访人过程中,律师首先要找准位置,不能将处理一般委托关系当事人的方式和态度用于信访人。信访人和中心律师之间不是有偿服务的委托关系,而是中立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关系。修保说:“我们坚持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帮助和引导信访人依法定程序维权,目的是让信访人息诉息访,走依法诉讼程序解决信访诉求。”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即“引入第三方机制”和“依法处理”。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亦农说,由于律师天然的独立性,又是法律明白人,既容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又能够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曹亦农认为,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群众信任和正确释法明理的基石。如果工作模式、流程和管理方法没有顾及这一原则,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为当事人建立沟通桥梁
很多涉法涉诉案件本身并没有问题,上访群众认为自己“有理”,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不清楚、不了解。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在群众和法官、检察官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良认为,律师可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促使其全面权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客观理性地面对诉讼结果,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效沟通,消弭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但都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践行者,都秉承着相同的法治理念、法律信仰,有着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语言。
张巧良说,通过律师的桥梁作用,有助于从不同角度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作为申诉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以了解其诉求,并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身份调查取证,从不同角度提供证据材料和意见,使法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促使其及时补正存有瑕疵的案件,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努力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有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理解与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过去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积极效果,但过多依靠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个人的能力、威望、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和良心等非法治因素。特别是信访接待、处理程序和依据,并未导入法治轨道,导致有道理的上访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而少数无理上访者通过缠访、闹访、重复访却获取了一些非法利益,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从依法治国层面来说,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个小平台,但其切入点是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这个大课题,落脚点是社会的和谐与司法的公平正义,其意义不容小觑。
曹亦农认为,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治理模式、国家法制模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理政新模式,并将成为治国理政的新常态。
曹亦农说,在这一新常态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当一体建设,这就要求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就是法律问题。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正是运用符合法治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法制日报北京11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