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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的“正确打开方式” 切勿以暴制暴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1-15 阅读数:

   这两天有一则“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的新闻引发很多网友关注。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13日凌晨,蓝某发觉屋外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去追。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湿滑,蓝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挣脱时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据新华社)

  此则消息一出引起一片哗然,数千网友网上留言。除了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友对此表示不解。有网友更是直言不讳:难道小偷偷我的东西,我非但不能追,还要祝他一路走好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可预见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蓝某来说,陈某的死亡是一起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蓝某能够预见和判断其行为的危险性,但依然做出相应的行为,那么才可能构成犯罪。”(据北京青年报)

  此案目前还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蓝某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有待认定,其是否会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受到刑罚还是未知。漳浦县检察院表示,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不过近些年各地确实发生过多起群众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因行为失当导致小偷伤亡的案件。我们来一起看看下面几起真实案例:

  案例1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2 广东揭阳人温某发现小偷盗窃他人财物后,开车追赶并将其撞伤,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自认“见义勇为“,但最终广东惠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6792.86元。

  案例3 吴某在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偷窃摩托车。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亦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并成功抓住了小偷。为了出气,阿坚和阿光与大家伙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小偷。后小偷因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而出现并发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阿坚和阿光犯故意伤害罪,阿坚获刑3年,阿光获刑3年,缓刑5年。

  案例4 花都区水果摊主谭某发现水果被偷,上前追打小偷,不料小偷倒地死亡。花都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2年。

  除了发生小偷伤亡事件,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生过抓住小偷后对其动用“私行”或者示众的事件。为了防止财产被盗积极追赶小偷,这种行为本是正常之举,却为何给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呢?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当事人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大多采取了不当甚至是违法手段,最后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越是在危急关头我们越是要保持冷静克制,不能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否则即便有好的初衷,可结果也会适得其反。民警提示,遇到偷盗行为,应立即报警,并保持头脑冷静,在不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前提下,控制住小偷交由警察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群众为了防止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挺身而出,这种见义勇为之举值得嘉奖和弘扬。法律鼓励群众面对不法行为见义勇为,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将对小偷的愤恨转为施暴行为。《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小偷也是公民,其人格和生命健康权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抓住小偷后对其进行侮辱、殴打,那么正义之举反而会结出罪恶之果。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保护财产要讲究方法,不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甚至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要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切不可以暴力对付暴力,以违法惩治违法。

  相关链接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此定义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各地相关条例定义略有不同)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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