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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拟规定:地铁逃票可按最高票价补收并加收票款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0-10 阅读数: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起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运营安全保障、运营服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就运营票价方案,《意见稿》明确,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或者调整方案,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对试运行作出明确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

  对于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意见稿》指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人员疏散路线、引导人员、防护器材和装备等。

  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采取的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安检单位实施安检工作。

  对于运营信息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应急等信息。如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运用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告知乘客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情况。

  针对乘客相关行为,《意见稿》明确,禁止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对于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意见稿》指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的,或者存在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考核后上岗的,或者未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设备操作、异常状况处理、安全防护技能等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城市交通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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