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长春9月8日电 记者朱宁宁 记者从今天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第22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获悉,在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各省、自治区已经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263个,占96.3%;尚未确定的设区的市也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去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对地方立法体制作出重大调整,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据了解,目前已经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已经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已经陆续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迈出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23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47件,其中,立法条例115件,其他地方性法规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