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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社工两年32次向24名社区矫正对象索贿获刑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丹检宣 发表时间:2016-08-19 阅读数:

两年多时间先后32次向24名社区矫正对象索贿,一顿饭、一条烟都不放过

  一名社工的“致富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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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漫画

 

  自从当上司法所的社工,曾渌溱便仿佛找到了一本“致富宝典”,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他利用自己协助从事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审前调查评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2次向24名社区矫正对象索取香烟、购物卡、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近日,经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曾渌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帮人隐瞒,尝到甜头

  2011年末,在浙江金华某部服役完毕的曾渌溱回到丹阳老家,一直没找到合适工作。直到2012年6月,曾渌溱被丹阳市司法局招录并分配至吕城镇司法所,协助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丹阳市吕城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60余名,而当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在编人员仅有一人,曾渌溱一到岗便被“委以重任”,其职责既包括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又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几乎每天都在和社区矫正对象打交道。

  2012年8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吕城镇接受社区矫正。2013年3月,陈某想去外地亲戚家的公司打工,于是陈某的母亲就请曾渌溱吃饭,请他通融一下。曾渌溱并没有明确答应。两三天后,陈某的母亲悄悄送给他5000元现金。收下钱后,曾渌溱不但默许陈某外出打工,还主动给陈某打掩护,确保陈某违规外出的事情不败露。

  2013年夏天,镇江市司法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思想汇报已有3个月没有记录、教育学习也是连续多次没有参加,同时还发现陈某在外地办理了银行卡。镇江市司法局责成丹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核查。曾渌溱在接到协查通知后,迅速联系陈某的母亲,暗示要给相关领导打招呼。陈某的母亲又将7000元现金送给曾渌溱。曾渌溱收钱后占为己有,并向领导虚构了陈某身份证丢失并被他人冒用等情况,帮助陈某顺利过关。

  巧立名目,大小通吃

  第一次的成功敛财不但让曾渌溱厚了腰包,更让他尝到了“权力”的味道。从那以后,曾渌溱便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审前调查评估是曾渌溱协助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他主要的“敛财”工具。2015年4月,王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在吕城镇接受社区矫正。王某以收废品为生,收入不高。在法院庭审前一天晚上,曾渌溱打电话给王某,告知王某审前调查材料的好坏由他决定,让王某给他1000元钱。王某认为自己没有前科,便没有理睬。隔了几天,曾渌溱又打电话给王某,还到王某收废品的地方索要财物。王某迫于无奈,就将身上仅有的400元现金,外加收废品的50元零钱,一并给了曾渌溱,曾渌溱二话没说装进口袋。

  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曾渌溱在索财时巧立名目,大小通吃,令人咋舌。例如,在社区矫正前一批期满需要解矫、后一批前来报到时,曾渌溱向相关人员收取所谓的“劳动费”“解矫费”;在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中,他会拉关系套近乎,以介绍朋友为名,“邀请”社区矫正对象喝酒泡吧并让他们埋单。对于家庭条件好的,他就多索要。而对于家境不好的,曾渌溱也不轻易放过,只要对方拿得出的,哪怕是一条香烟也照收不误。

  实名举报,东窗事发

  2015年4月,丹阳市检察院陆续收到吕城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实名举报,检举揭发曾渌溱的种种恶行。同年5月31日,该院对曾渌溱立案侦查,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曾渌溱的身份认定以及与此相关的罪名认定是丹阳市检察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身为司法所的一名社工,曾渌溱的行为究竟是涉嫌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办案检察官郝庆富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曾渌溱作为丹阳市社区矫正工作专职社工,是经过丹阳市政府同意,由丹阳市司法局招聘,由人才市场实行人才派遣,由司法局派驻到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编外聘用制人员。他虽然没有国家编制,但他完全接受丹阳市司法局的指派和管理,代表司法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且工资、补助均来自于丹阳市司法局。因此,曾渌溱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曾渌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社工作用大,监管需增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地处江苏南部的丹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常年保持在400余人,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市辖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和监管工作的人员仅有12人。面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和复杂的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力量急需增强,于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社工便应运而生。然而,对于这类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却明显不足。

  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丹阳市检察院结合该案所暴露出来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工的监管问题,及时向该市司法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丹阳市司法局对检察建议全部予以采纳,目前已就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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