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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是什么,公司宣布破产是不是债务都不用再还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3-10 阅读数:

公司债务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5月15日,以经营管理不善、产品销路滞缓,公司有银行贷款,应收债无法收回导致资金周围不灵、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债务自查,截止2012年2月,该公司资产为401.8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为9206.52元,应收款为400.89万元;公司负债总额为834.76万元。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债权情况表、债务情况表等证明该公司属资不抵债,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无法继续经营。
  
【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查认为,该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
  法庭在召开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两名外协户认为公司欠其货款,要求申报债权。
  然而公司不承认该两笔债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该两笔债权进行核查亦未通过。两名外协户向法庭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法庭经审理,认为公司欠该两名外协户的货款事实,确认他们享有3.8万元债权。
  管理人在审核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供采购收货单与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不一致,且债权人提供供货材料在会计凭证上无法找到。公司提供的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是401.82万元,其实主要应收款为某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欠款400万元,破产案件管理人为进一步核实该笔欠款,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情况,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处于无产状态。
  据此,管理人多次要求申请破产人公司提供补充资料,却一直无法提供。种种迹象表明,公司破产清算案疑点颇多,有借破产之名以达到逃避债务的嫌疑。
  法庭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管理人无法制作破产清算相关财务情况、财产状况等报告,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的资不抵债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说法】

 所谓风险就是某事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后果将对机构的计划造成损害或使机构目标更加难于实现。因此,风险管理就是指通过有关制度和程序对风险进行界定、评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风险控制在与有关机构的“风险胃口”,或者说是该机构吸收、控制风险或承受风险结果的能力相适应的水平。
  
  一、什么是
债务风险

  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 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公司宣布破产债务仍需偿还

1、首先需要用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公司财产不够偿还的,且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则股东也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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