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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1-03 阅读数:

微信转账

【案例】

2015年5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相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陆某向田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转账19次,共计出借了3700元。借款发生后,陆某开始回避田某的聊天、电话等,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该案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

  3、虽被告拒不到庭,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

  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

  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

  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

  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这是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微信转账

    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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